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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侵权诉讼 七、专利权侵权抗辩

2021-05-23 16:05:03|264|起点商标网

专利权侵权诉讼 七、专利权侵权抗辩

1、诉讼主体适格及专利权效力抗辩

1)、诉讼主体适格抗辩——不适格,驳回起诉。

2)、专利权效力抗辩——分为形式无效抗辩和实质无效抗辩,形式无效抗辩:被诉侵权人以专利权超过保护期、被专利权人放弃、被生效法律文书宣告无效的;实质抗辩: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被诉侵权人以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应当被宣告无效的,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的,法院作出专利权侵权案判决前,该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并生效。

2、滥用专利权抗辩

分为滥用专利权和恶意取得专利权,实践中很难认定专利权人是否属于滥用专利权和恶意取得专利权,本文不展开。

3、不侵权抗辩

1)、缺少技术特征的不侵权抗辩

相对应于侵权判定“全面覆盖原则”,当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项或一项以上技术特征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2)、不构成相同、不构成等同的不侵权抗辩

相对应于侵权判定中的“相同侵权”、“等同侵权”,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中对应技术特征相比,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不构成侵权专利权。这里所称技术特征不相同不等同是指:一)、该技术特征使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了一项新的技术方案。

二)、该技术特征在功能、效果上明显优于权利要求中对于的技术特征,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认为这种变化具有实质性的改进,而不是显而易见的。

3)、变劣省略的不侵权抗辩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省略权利要求中个别技术特征或者以简单或低级的技术特征替换权利要求中相应技术特征,舍弃或显著降低权利要求中与该技术特征对应的性能和效果从而形成变劣技术方案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4)、非生产经营目的的不侵权抗辩

专利法第11条,对于侵权主体有“为生产经营目的”的限定,所以,对于任何单位或个人非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进口专利产品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4、不视为侵权抗辩(专利法69条)

1)、权利用尽抗辩

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2)、先用权抗辩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上述情形下制造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也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3)、临时过境/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审批的抗辩

一)、临时过境外国运输工具——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二)、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是指专门针对专利技术方案本身进行的科学研究和实验,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三)、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而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实验资料、研究报告、科技文献等相关材料。

5、现有技术抗辩或现有设计抗辩/抵触申请抗辩

1)、《专利法》第62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2)、《最高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若干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第14条“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62条规定的现有技术。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62条规定的现有设计”。

3)、现有技术抗辩

是指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一项现有技术与所属领域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被诉侵权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4)、现有设计抗辩

是指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一项现有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或者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一项现有外观设计与该产品的惯常设计的简单组合,则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构成现有设计,被诉侵权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5)、现有技术

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包括在国内外出版物形式公开和以使用等方式公开的设计。

6)、抵触申请抗辩

抵触申请不属于现有技术,但专利法第22条、23条第2款规定了抵触申请,抵触申请只能评价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但专利授权与法院专利权侵权审理存在职权分离原则,法院在专利权侵权诉讼中,无权审查专利的有效性,故被诉侵权人用抵触申请抗辩时参照现有技术判断是否构成专利权侵权。

6、合理来源抗辩——赔偿损害责任的免除

1)、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2)、使用者或者销售者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法律责任。

3)、合法来源是指使用者或者销售者从合法的进货渠道,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并提供相关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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