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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侵权诉讼 八、诉讼中止

2021-05-23 16:05:33|258|起点商标网

专利权侵权诉讼 八、诉讼中止

1、相关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15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2)、《最高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第8条“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被告请求中止诉讼的,应当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第9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 (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第10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 第11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

综上,被诉侵权人申请专利无效,法院应当中止诉讼的案件仅限于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且应该在答辩期内提出,对于具备例外情形的,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对于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被诉侵权人在答辩期内申请专利无效的,法院可以中止诉讼也可以不中止诉讼。

2、最高院司法政策

民事判决作出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的决定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裁定驳回专利权利人的起诉。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在随后的专利行政诉讼程序中被判决撤销的,专利权人可以在判决生效后重新起诉。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涉案专利有效的决定的,审理民事诉讼的法院可以正常继续审理案件直至作出判决。宣告专利权有效的决定在随后的行政诉讼程序中被判决撤销的,审理民事诉讼的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的进展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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