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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的的主体范围

2021-05-28 08:05:09|234|起点商标网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从著作权的取得方式来说,而著作权的主体包括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从著作权主体的类别来说,可以分为中国的著作权主体和外国的著作权主体,其中的外国著作权主体,包括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无国籍人同样是著作权的主体。

一、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受保护的条件

《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因此,凡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和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创作了作品,不论其作品是否发表,从作品完成之日起就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主体的所在国籍来确定给予著作权保护,通常称为国籍原则,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原则。如《伯尔尼公约》第3条第1项(a)规定:“作者为本同盟任何成员国的国民者,其作品无论是否已经出版,都受到保护。”

二、外国人、无国籍人及其受保护的条件

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作品,主要根据国与国之间所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作品首先出版地来确定给予著作权保护。

1、根据国与国之间所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来确定给予著作权保护,通常称为互惠原则。只要我国与外国签订了双边协议或共同参加了某国际公约,则应相互给予著作权保护。如果我国尚未同外国签订双边协议或参加国际公约,则可以不经许可、无偿使用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同样,外国对于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也可以不经许可、无偿使用,互相都不受本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适用该款规定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外国人的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无国籍人的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了有关著作权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了有关著作权的国际条约;第二,该协议或者国际公约承认该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的作品享有著作权;第三,该协议或者国际条约要求协议国或者参加国相互保护其承认的著作权。

2、根据著作权主体所创作的作品首先出版地来确定给予著作权保护,通常称为地域原则。《著作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所谓“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的第一次出版是在中国境内。这里并不要求作品的第一次发表在中国境内,即使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已经发表,但该作品的第一次复制、发行在中国境内,同样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另外,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其著作权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保护。

《著作权法》第2条第4款规定:“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适用该款规定有两个条件:第一,作者应当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该外国人的所属国未同我国签订有关著作权的双边协议,也未同我国共同加入有关著作权的某个国际公约。第二,该作者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这里的“同时出版”并不是要求在同一时刻发生,《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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