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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转让

2021-09-09 12:09:21|257|起点商标网
《巴黎公约》第六条之四规定,如依照一个成员国的法律,商标的转让只有连同该商标所属的厂商或牌号同时转让方为有.效,则只须将该厂商或牌号在该国的部分连同在该国制造和销售带有被转让的商标的商品的专有权一起转让给受让人,就足以认可其有效。如果受让人使用该商标事实上会引起公众对带有该商标的商品的来源、性质或其品质有所误解,上述规定并不强使成员国承认商标转让的效力。《TRIPS协议》第二十一条规定:“成员可确定商标的许可与转让条件;而‘确定条件'应理解为不得采用强制许可制度,同时,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连同或不连同商标所属的经营一道,转让其商标。”

任何一个国家的商标法都对注册商标的转让做了规定,但是,各国对注册商标转让条件的规定并不相同。

日本商标法规定,商标权可以转让、可以继承,也可以将注册商标与商品或者服务分割转让。但是,联合商标不能分开转让,而且转让联合商标时必须在日本报刊上发表声明并在专利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后方可有效。

德国商标法规定,因商标的注册或者申请而享有的权利可以继承转让和通过遗嘱转让给他人。但是,商标的转让应当与其有关的业务一并进行并且只有经官方核准转让后新的所有人才能实施其权利。申请注册集体商标取得的权利和集体商标实际注册取得的权利都不得转让给他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时,应当附送受让人签署的委托书、转让人签署的转让书和受让人签署的受让书。

英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既可以与企业的商誉一起转让,也可以单独转让;既可以部分转让,也可以全部转让。部分转让注册商标时,受让人只能在部分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注册商标,或者只能在某一特定地区使用该注册商标;或者只能以某种特定方式使用该注册商标。而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上,或在其他地区,或以其他方式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仍归原商标注册人。转让注册商标必须由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书面协议并应当由受让人在转让后的6个月内向英国专利局提出转让申请。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而超过了6个月才申请登记,受让人在申请登记之前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专利局有权不核准具有欺骗性或易造成混淆的注册商标的转让;专利局批准转让后即向受让人出具转让证明并在注册簿中登记备案,注册商标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注册商标转让的概念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其注册商标有偿或者无偿地转移给他人的法律制度。转让注册商标的人为转让人,通过转让而得到注册商标的人为受让人。注册商标依法转让后,受让人依法取得了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原商标注册人即丧失了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权。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注册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商标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在市场主体的全部资产和财产权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其价值也越来越高。如1996年世界最有价值的无形资产的排序是:万宝路(Marlboin)446.14亿美兀、可口可乐(Coca-Cola)434.27亿美元、麦当劳(McDonald's)184.20f乙美元、国际商用机器(IBM)184.19亿美元、迪斯尼(Dis-ney)153.58亿美元、柯达(Kodak)132.67亿美元、凯洛格(Kellogg's)114.09亿美兀、百威(Budweiser)110.26亿美元、雀巢咖啡(Nescafe)105.27亿美元、因特尔(Intel)104.99亿美元①。1996年我国最有价值的无形资产的排序是:红塔山332亿元人民币、长虹122.08亿元人民币、海尔77.36亿元人民币、一汽69.96亿元人民币、春兰65.54亿元人民币②。市场主体的资产可以依法转让,作为市场主体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注册商标和商标权当然也是可以依法转让的。

二、注册商标转让的程序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1993年修订的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交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附送原《商标注册证》。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受让人必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给受让人,并予以公告。”1995年修订的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交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受让人必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条件。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转让注册商标的程序如下:

1.申请

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交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1份。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转让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注册商标,受让人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2.审查与核准

经审查,商标局对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予以核准;对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予核准。商标局不予核准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受让人不合法,作为受让人的外国自然人或者外国企业其所属国与我国未订立协议,没有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未按照对等原则办理商标注册;转让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注册商标,受让人没有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二是注册商标的转让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

3.复审

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驳回转让复审申请书》1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同时附送原《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和《驳回通知书》。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终局决定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的,移交商标局办理。申请人申请复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复审事宜的,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30日,是否准许,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

应当说明的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注册商标的转让所做出的终局决定,不属于有关获得和维持商标权程序中做出的终局行政决定,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该终局决定可以不接受司法或者准司法当局的审查。因此,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没有规定司法审查的内容。

4.公告

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被商标局核准后,发给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三、转让注册商标应注意的问题

1.受让人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即我国的受让人必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受让人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其所属国与我国订立有协议,或者有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商标注册。

2.为了维护商标的识别功能,防止发生误认、混淆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

3.为了防止注册商标转让纠纷,转让人和受让人要签订注册商标转让协议。注册商标转让协议的内容由双方约定,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第一,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国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第二,被转让的注册商标的基本情况。如注册商标的商标图样、名称、注册日期、注册证号、应当办理续展注册手续的期限、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等。第三,向商标局申请办理转让注册商标核准手续的时间和注册商标转让的时间。第四,转让费的数额及其支付时间、方式等。第五,协议的生效时间和生效方式。第六,违约责任。第七,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4.为了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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