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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注册的不应注册商标的撤销

2021-09-09 12:09:43|250|起点商标网
(一)已注册的不应注册商标撤销的概念

已注册的不应注册商标的撤销是指对已注册的而不应注册的商标,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撤销该注册商标,取消商标注册人商标权的法律制度。为了保证注册商标的合法性,防止商标注册申请人恶意注册他人的商标,加强对注册商标的监督,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对已注册的不应注册商标的撤销做了规定。

(二)已注册的不应注册商标撤销的条件

1.已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的

为了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我国《商标法》在规定对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商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同时,还规定了对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注册商标的撤销。这是我国《商标法》根据《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的规定为驰名商标提供特殊法律保护的又一具体措施。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已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该驰名商标的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已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该驰名商标的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应当强调的是,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2.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为了打击恶意注册他人商标的行为,我国《商标法》在规定禁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的同时,对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的撤销做了规定。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该商标的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

3.已注册的商标使用误导公众的地理标志的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注册的商标中有商品或者服务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或者服务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

4.已注册的商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注册的商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该在先权利人、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

(三)已注册的不应注册商标撤销的程序

1.申请

已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的,或者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使用误导公众的地理标志的,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的,或者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由该商标的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

2.答辩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撤销已注册的不应注册商标的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该商标注册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3.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事实和理由,做出维持或者撤销已注册的不应注册商标的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已注册的不应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应当说明的是,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维持或者撤销已注册的不应注册商标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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