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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迎来发展新机遇

2021-11-16 12:11:57|165|起点商标网

著作权法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迎来发展新机遇,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著作权管理和保护水平的重要标志,下面就和起点商标一起来看看著作权的相关规定。

著作权法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迎来发展新机遇:

目前,我国5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履行法律赋予的“法定许可”使用费收转的法定职能,推动广大会员作品合法有序使用和传播,促进产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集体管理组织在内部治理、服务能力和水平等方面,尚不能完全适应国家和社会现实需要,与发达国家相比也有很大差距,社会公众有很多新期待。

新法第八条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为非营利性法人,增加了集体管理组织的调解职能,吸收了国外集体管理组织的成熟经验,规定了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就使用费标准的争议解决机制,集体管理组织有义务向社会定期公布使用费收转、管理提取和使用、使用费未分配部分等总体情况,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明确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对其负有监督和管理职责。这是本次修法的一大亮点。

这样的设计,回应了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对集体管理组织的话多关切,是落实党中央关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不脱管的统一部署,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健康发展、发挥其社会治理作用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有利于提高集体管理组织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监督,有利于提升其自身的服务能力和水平,推动集体管理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更好地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不断满足国家、社会、会员、产业界的需求,成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加强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

同时,新法关于惩罚性赔偿、行政处罚、技术保护措施等规定也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此次修法是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文化强国的内需背景下,全球遭遇新冠肺炎疫情等复杂的国际环境下完成的,一些新设计、新安排、新考量,需要媒体的广泛宣传、全社会的贯彻执行,需要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严格执法,认真履职,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市场秩序,养成遵法守法学法用法的社会风气。

尽管已呼吁多年,但广大权利人普遍关注的报刊转载、教科书和广播组织“法定许可”付酬救济保障机制、网络转载付酬等问题在本次修法中仍然没有得到解决。期待国务院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配套行政法规进行修订和最高人民法院制修订司法解释时予以通盘考虑解决。

新《著作权法》将干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必将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文化强国建设、全面依法治国和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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