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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待审和转让合同的注意事项

2021-09-13 13:09:32|163|起点商标网

在商标交易的时候,往往并没有注意到商标交易过程中会出现什么状况,但是在商标交易中我们还是需要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风险。今天小编就说说“商标转让待审和转让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商标转让待审的注意事项

1、在办理转让商标申请手续时,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等材料外,还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转、受让双方主体资格的加盖公章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商标局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公证副本,对在国外形成的文件提供公证、认证副本,对在香港、澳门、台湾形成的文件提供相关证明手续。

2、申请人提供的转让申请材料中有外国文件的,应当同时提交中文译文。中文译文须经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字盖章确认。

3、商标局对转让商标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对于符合有关规定的,向受让人发送《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同时向国内(港、澳、台除外)转让人发送《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

4、商标所有人发现其商标未经同意被他人申请转让并向商标局提交书面报告的,或者商标局对转让的真实性有疑问的,商标局可以向受让人发出更正通知,要求其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提供经过公证的转让协议或者经过公证的转让人同意转让的声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5、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同意商标转让,请求商标局中止审查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司法机关的备案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根据这一申请,商标局可以暂停商标转让申请的审查程序。

6、商标所有人发现其商标未经同意被他人转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商标局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作出商标转让的决定。

7、注册商标转让的,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受让人取得商标专用权后,方可申请再转让。转让商标申请权,受让人在取得转让批准通知书后,方可申请再转让。

二、商标合同转让的注意事项

1、商标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在合同生效后,在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不得再在与受让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或者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已转让的商标,否则就是侵犯了受让人的商标权。转让人如果要继续使用,必须与受让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取得受让人的授权。

2、注册商标的转让登载在商标公告之日为受让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的起始日,受让后的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日起至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之日。

3、商标转让如果您如果有合适的受让方的话,就出具商标证书,以及商标转让的申请材料,转让方以及受让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公司的营业执照,转让方和受让方都要到北京的商标局办理。

4、还有一种简单的方法就是找个代理机构交给代理机构办理,只要您对自己的这个商标出示一个合理的价格,如果没有合适的受让人,可以让代理机构帮忙寻找,这样比较省事。

以上就是小编关于“商标转让待审和转让合同的注意事项”的详细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持续关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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