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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则在确定商标废弃范围及执行程序中的运用

2021-08-25 18:08:33|141|起点商标网
来源:知识产权

作者:张 耕 汤贞友

比例原则与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目标联系紧密,其不仅是公法上的原则,在私法领域也有适用的空间。42该原则在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行为等领域广泛地发挥作用,保证相关民事主体的权利和自由不被过度干预,43以平衡各方利益。《德国商标法》非常注重比例原则在废弃请求权中的运用,主张废弃请求权不合比例的,则排除这些请求权。在审查合比例时,也必须考虑第三人的合法利益。44比例原则有三个子原则组成,呈依次位阶化适用:适当性原则,指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有助于实现所追求的目的;必要性原则,指当有多种手段可实现所追求的目的,应选取对私人权利损害最少的;狭义比例原则(又称均衡性原则),指即使是多种选择中的最优手段,其所追求的目标效果与对私人权利造成的损害应成比例,损害不得超过效益。45

《TRIPS协议》第46条第3款规定“在考虑此类请求时,应考虑侵权的严重程度与给予的救济及第三方利益之间的均衡性”。46司法机关需要平衡相关各方的利益,并且按照其自由裁量权,综合考量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特点、严重程度等具体因素,采取合理且必要的处置措施,在权利人、侵权者及第三方之间实现利益平衡,践行比例原则。例如针对受欺骗的销售者,如其能提供合法来源,却又无法追诉生产者得到赔偿,此时销毁假冒商品将导致销售者重大利益损失,可视为特殊情况,允许假冒商品在去除假冒标识并尽可能改变商品状态以消除侵权特征后进入商业渠道。此外,工具和材料的处置应严格遵守比例原则,如使用价值100万元的大型机器设备仅生产了价值1万元的假冒商品,不应被认为主要用于侵权,更不宜将其销毁,否则该措施对侵权者造成的损害与对权利人商标权的维护不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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