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设计注册
我们都知道,商标注册是保护自己的产品和服务的一种重要手段,而在现实经营当中,很多企业经常会遇到商标设计被恶意投诉的现象,比如明明卖的是A品牌的正品,却被B投诉商标侵权,而B也确实注册了A商标,这就是常见的商标恶意抢注。那遇到这种恶意投诉侵权,我们该怎么办呢?本文整理了一下,仅供大家参考。
一、解决商标被恶意投诉侵权的思路
先搞清楚自己在法律上是否侵权
即使侵权了,也不必要赔偿
即使赔偿了,你有权向供应商追偿
可以反击投诉方
二、解决商标恶意投诉的详细步骤
1.我侵权了吗
《商标法》旨在保护商标权人因使用商标标识而产生的商誉,禁止商标混淆。以上面的咨询为例分析。
经查询,A品牌标识“A”的商标权人为B。因此,从形式上来看,你未经商标权人B的许可在详情页放置了“A”商标,看似构成了商标侵权。然而,从实质上来看,判决商标侵权的核心标准是“是否构成混淆”,即店里售卖A品牌产品,使用了“A”商标,是否会让消费者误认为商品来源于B。
当B是恶意抢注人时,一般不会实际使用商标,即B不会生产、销售标示“A”商标的产品。在“A”商标未被实际使用的情况下,不存在让消费者误认、混淆的可能。因此,我们要先查询争议商标是否有在实际使用。
怎么查呢?找度娘、找淘宝、找小红书,基本就可以清楚了。如你查询之后发现对方根本没实际使用的,给他甩个律师函,盘他!
2.那我要赔偿吗
在判定侵权的情况下,要不要赔偿的问题,要从两个角度来看:
(一)对方未实际使用商标,有没有可能会判赔?
《商标法》第64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使用的商标没有凝结商誉,没有被侵害和受损失的基础,也就不存在赔偿问题。《商标法》该条款的规定对商标权人分配了举证责任,即其要证明实际使用了商标,方可主张赔偿。
考虑到理论和司法实践、行政执法的偏差,我们不能只抗辩对方没有使用商标,同时也要补充“A”商标实际使用在A品牌产品上,且A品牌产品有较高知名度。
(二)对方实际使用了商标,确实构成了商标侵权,要不要赔?
《商标法》第64条:“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条文的理论基础是“合法来源抗辩”以及“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过错责任原则”。结合司法实践,通过举证下列材料以证明该侵权商品是合法取得的,形成正品来源链路,即可免于赔偿责任。
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
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
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
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与此同时,店铺应当及时下架产品,即停止侵权行为。
3.赔出去的钱 我只能默默承受吗?
找品牌方或者分销商进的货,现在因为卖货而天降横祸,被判商标侵权及赔偿了,你当然可以去找你的上游啊!
《合同法》及即将生效的《民法典》规定的明明白白的。
《合同法》第150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612条)
《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58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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