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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核桃”被侵权,获赔27万

2021-03-24 16:03:20|282|起点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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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这句广告语使“六个核桃”品牌饮料为广大群众所熟知。然而,与其相似的“六个慧仁核桃”和“六个原浆核桃”两种饮料也在市场销售。“六个核桃”生产商河北养元公司向两个涉案品牌的生产商提起诉讼,日前,两种饮料均被法院认定侵权,两家生产商被判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六个慧仁核桃”生产商被判赔偿15万元,“六个原浆核桃”被判赔偿12万余元。

“六个核桃”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产品,养元公司诉称,公司为“六个核桃”产品投入巨资广告及宣传,使得该产品获得消费者的广泛认可和较高的知名度。

2009年6月,养元公司获准注册“六个核桃”文字商标,有效期自2009年6月28日至2019年6月27日。该商标亦被评为驰名商标。

在发现与“六个核桃”相似的产品“六个慧仁核桃”在售后,2016年9月29日,养元公司委托人在安徽泗县一家批发部内购买了一箱“六个慧仁核桃”,发现与“六个核桃”注册商标极其近似,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且产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与其公司生产的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极其近似,进一步误导了消费者。

2017年1月17日,养元公司发现康之恋公司生产的“六个原浆核桃”在售,养元公司认为该饮品亦涉嫌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原商标的权益。

法院认定睢宁慧元公司生产的“六个慧仁核桃”产品侵犯了河北养元公司的商标权,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定睢宁慧元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养元公司15万元;同时判定河北康之恋饮品公司停止侵权,赔偿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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